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尽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黔教师发〔2018〕269号)以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的实施意见》(贵师公司党政办发〔2015〕6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是对公司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时代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评定,并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 第三条 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师德考核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遵循教师职业发展特点,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师德水平。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指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高校教师在公司产品、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员工、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全体在编在岗教师(含党政、教辅、科研部门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保障 第六条 公司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共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处牵头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分工负责的考核工作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委书记和董事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其余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机关党委、纪监办、工会、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计财处、保卫处、质评办、教师工作处、研究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经理组成。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教师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团委、纪监办、工会、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质评办、研究生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师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 第八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九条 师德考核以《太阳成集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为主要依据,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员工、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每个方面占比10分,共计100分。 第十条 师德考核每年末进行一次。各学院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作出考核评价等次。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员工测评(原则上党政、教辅、科研部门及教学单位专职从事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不进行员工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自评。由教师本人填写《太阳成集团教师师德考核个人自评表》(附件1),对照考核内容结合师德表现进行自我评定,撰写自评总结,提交所在学院或部门。 (二)员工测评。各学院组织员工测评并填写《太阳成集团教师师德考核员工测评表》(附件2)。 (三)同事互评。各学院、部门组织同事互评并填写《太阳成集团教师师德考核同事互评表》(附件3)。 (四)单位考评。各学院根据个人自评、员工测评、同事互评,以日常检查、教职工或员工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的具体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进行单位考评;各部门根据个人自评、同事互评、日常检查、教职工或员工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的具体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进行单位考评。并填写《太阳成集团教师师德考核单位测评表》(附件4)。 (五)综合评定。各学院按照个人自评(20%)、员工测评(20%)、同事互评(20%)、单位考评(40%)结果和权重,计算综合评分(其中,专职行政人员按党政、教辅、科研部门人员考核标准评分);各部门按照个人自评(20%)、同事互评(20%)、单位考评(60%)结果和权重,计算综合评分。并提出考核意见,确定初步考核结果。 (六)意见反馈。由二级公司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参加考核的教师反馈初步考核结果。初步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 (七)考核公示。初步考核结果由各学院、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太阳成集团教师师德考核综合评分表》(附件5、附件6)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学校审定。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各学院、部门初步考核结果,并提交党委会会议审定,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综合评分在60分及以上。 (二)不合格。凡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或者有任何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太阳成集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中所列举的师德失范行为;或者根据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教师本人对所在单位综合评定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负责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后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所在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有异议的,可在得知结果后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若教师对学校复核的最终综合评定等次仍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教师师德考核是教师年终考核的首要内容。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绩效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入教师个人档案和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教师师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团队格认定、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教师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一年内在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进修深造、评奖评优、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教师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门应切实加强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学校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八条 外聘兼职人员参照执行。对外聘兼职人员本着“谁使用、谁考核”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程序考核。 第十九条 各学院、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公司党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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